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1月3日,李明在妻子以及纪委派驻他们单位纪检组两位同志的陪同下带着他这些年违纪所得的全部现金来到了花垣县纪委监察委“自首”。
《“天价律师费”绝不是工伤赔偿难的“对症药”》看到大多数人都在谴责PGOne的不当行为,说明大多数小伙伴的智商和道德观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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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李明在妻子以及纪委派驻他们单位纪检组两位同志的陪同下带着他这些年违纪所得的全部现金来到了花垣县纪委监察委“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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